昆明西山电力有限公司

异议人(案外人)***与申请执行人******投资合伙企业被执行人昆明力森纸制品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云01执异205号
异议人(案外人)***。
委托代理人***、钱刚,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执行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昌宏路36号经开区金融中心A-411-4室。
负责人***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执行人昆明力森纸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第三女子监狱二监区(原西山监狱)。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昆明西山电力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沙朗乡龙庆村委会旁。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云南兆润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云南银信企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与园博路交叉口东北侧春城商务中心10层1001号。
法定代表人余万生。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毕会仙。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昆明力森纸制品有限公司、昆明西山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山电力公司)、云南兆润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云南银信企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毕会仙、*为民、**一案中,案外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请求:停止对昆明市五华区西翥街道办事处东村的电力科技园的土地、房产、附着物、建筑物的查封。事实和理由:1、异议人是上述土地、房产、附着物、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的合法所有人。电力科技园的土地系沙朗乡东村办事处(现五华区西翥街道办事处东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三村民小组的土地,于1995年10月1日出租给西山电力公司,后西山电力公司在土地上修建了建筑物。2015年6月30日,西山电力公司与异议人签订《沙朗电力科技园买卖合同》,以900万元的价格将电力科技园即昆明中院裁定追加的被执行人昆明西山电力有限公司电力科技园的所有地上建筑物、附属设施设备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异议人。合同签订后,西山电力公司将上述土地、房产、附着物、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移交给异议人,异议人亦支付了转让款850万元。2、异议人已将上述土地、房产、附着物、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出租给云南友松老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松公司)使用。2015年6月13日,异议人与友松公司签订《沙朗电力科技园房屋及土地租赁协议》,将电力科技园的土地及房屋租赁给友松公司经营”昆明市五华区沙朗电力休闲度假山庄”,租期20年。现山庄在正常经营。综上,异议人已在先取得了电力科技园的土地、房产、附着物、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昆明中院对上述财产的查封行为错误,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昆明中院立即解除查封。
本院经审查查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的(2015)云高民二终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2015)昆执字第87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昆明力森纸制品有限公司、昆明西山电力有限公司、云南兆润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毕会仙、*为民、**在银行的存款22849183.82元;二、对被执行人昆明力森纸制品有限公司、昆明西山电力有限公司、云南兆润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毕会仙、*为民、**价值22849183.82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拍卖或变卖。2016年4月13日,本院作出(2015)昆执字第87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第三人昆明西山电力有限公司电力科技园为本案被执行人。昆明西山电力有限公司电力科技园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公司)清偿债务22849183.82元及利息。并于2016年5月19日发出公告,对被执行人昆明西山电力有限公司电力科技园名下的、五华区西翥街道办事处的沙朗东村的”电力科技园”的土地、房产、附着物、建筑物进行查封。于同日向友松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友松公司交纳给被执行人的租金予以冻结,不得支付给被执行人。
另查明,一、1999年12月31日,甲方西山区沙朗白族乡东村办事处与乙方西山电力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租赁60亩土地,期限从2000年1月1日至2069年12月31日。并约定租期满后,乙方在租期内投资在所租土地上形成的一切附属物(不动产部分)全部无偿交给甲方,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除转让。该租赁合同同时载明:94年沙朗电力有限公司在东村办事处租地创建了沙朗电力科技园,科技园创办以来,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带动了沙朗乡旅游度假业的发展。……经甲乙双方协商,为明确双方责、权、利,双方同意从1999年12月31日终止乙方(原昆明市沙朗供电所)和东村二社于九四年四月一日和九五年十月一日签定的两个协议,原协议涉及的土地租用费按原协议结算由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重新制定包括原租地、新租地统一的租地合同。二、昆明西山电力有限公司电力科技园系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负责人为***。2001年12月18日,电力科技园被注销,注销原因为”被吊销营业执照”。
2016年5月26日,***以其向西山电力公司购买了案涉土地、房产、附着物、建筑物并支付转让款、交付标的物,其系案涉标的物的实际权利人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停止执行,立即解封。
本院认为,根据业已生效的云南省高院(2015)云高民二终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西山电力公司需对昆明力森纸制品有限公司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执行案中,西山电力公司系被执行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观点、西山电力公司与西山区沙朗白族乡东村办事处于1999年12月31日所签土地租赁合同的内容、以及昆明西山电力有限公司电力科技园于2001年12月18日注销等事实,电力科技园所在的租赁土地及附着的房屋、附着物、建筑物应属于本案被执行人西山电力公司的财产。本院对该财产予以查封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虽然本院在执行中追加了”昆明西山电力有限公司电力科技园”作为被执行人,但基于注销及相关财产属于西山电力公司等事实,该追加无实际意义,本院实际上系查封了被执行人西山电力公司的财产,符合执行规定。执行中,案外人***提出其系案涉土地、房产、附着物、建筑物的买受人,已支付转让款并交付标的物,但是,第一、异议人与西山电力公司法定代理人***原系夫妻关系,与西山电力公司的另一股东***系母女关系;第二、异议人提交的买卖合同签订于2015年6月30日,系昆明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西山电力公司向云南省高院提出上诉的二审诉讼期间;第三、西山电力公司与所签土地租赁合同明确”租期满后,乙方在租期内投资在所租土地上形成的一切附属物(不动产部分)全部无偿交给甲方,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除转让”,但异议人提交的买卖合同虽载明”转让行为已获土地所有权人的同意”,但合同上乃至诉讼中并无土地所有权人即西山区沙朗白族乡东村办事处(现昆明市五华区东村社区居委会)的许可意思表示;第四、西山电力公司将电力科技园整体出租给友松公司,该租赁协议上签署了昆明市五华区东村社区居委会的意见,但异议人提交的其与友松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上并无昆明市五华区东村社区居委会的意见;第五、异议人提交的相关支付转让费的证据材料,多系第三方转款,且款项性质均为”购材料款”、”货款”、”借款”,无一直接反映电力科技园的转让款项。综上,异议人关于买卖、付款及交付的主张的真实性均无法确认,其以其系案涉土地、房产、附着物、建筑物的买受人即实际权利人为由所提的执行异议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陶磊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