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秦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浩阳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宁夏秦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482执保6号
申请执行人:浩阳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宁夏秦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已对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1482财保88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安树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