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秦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浩阳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宁夏秦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482执66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浩阳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宁夏秦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禹城市人民法院(2018)鲁1482民初5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宁夏秦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尾号385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8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