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482执66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浩阳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宁夏秦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禹城市人民法院(2018)鲁1482民初5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宁夏秦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尾号385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8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