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秦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浩阳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宁夏秦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482执667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浩阳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宁夏秦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禹城市人民法院(2018)鲁1482民初5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现因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宁夏秦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尾号385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8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