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秦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浩阳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宁夏秦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诉中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482财保88号
原告:浩阳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宁夏秦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浩阳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秦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宁夏秦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9万元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浩阳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宁夏秦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xxx的存款9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保全费92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