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秦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丰运建材有限公司与宁夏秦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宁0381民初2309号
原告:宁夏丰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自学,男,1965年4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高中文化,私营企业业主,住青铜峡市,系**父亲,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宁夏秦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吴忠市利通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8月生于吴忠市利通区,回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吴忠市。
被告:马占其,男,1965年5月生于吴忠市利通区,回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吴忠市。
原告宁夏丰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秦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马占其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7日立案。原告宁夏丰运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丰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00元,由原告宁夏丰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