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国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626执1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河北国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保民二终字第114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河北国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北国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河北国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13050161790800000333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7773.07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于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