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26民初656号
原告:保定清峻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杨庄乡。
法定地表人:许勇。
被告:河北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城国际一号商业办公楼项目部,住所地保定市琅瑚街。
法定地表人:王胜利,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7年8月19日出生,住河北省涿州市。
原告保定清峻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城国际一号商业办公楼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立案后,本院告知原告保定清峻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1353.94元,否则本案将按照撤回起诉处理。原告保定清峻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保定清峻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何成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罗丽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