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606执245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2年03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
被执行人:河北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厚福盈街49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胜利,职务: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冀06民终4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北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1385××××175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769.0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上述冻结金额为限额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贾 旭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朱孝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