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606执24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82年03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
被执行人:河北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厚福盈街49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胜利,职务: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北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冀06民终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人民币26472元,缴纳执行费人民币297.08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2年05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二、2022年05月19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2年05月20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2022年05月30日本院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及财产线索,未找到被执行人及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五、2022年05月19日至2022年06月06日本院共进行了3次网络查控,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财产线索,逾期未提出异议;
七、2022年06月23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河北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冀06民终4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 旭
审判员 梁 政
审判员 姜 浩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孝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