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03执594号
申请执行人:*天生,男,1964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执行人:潍坊正大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朱里街道河滩社区西于家庄子村西。
法定代表人:李清林,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生与被执行人潍坊正大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的(2012)寒朱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潍坊正大钢结构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通知书或清单)。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潍坊正大钢结构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银行存款(详见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吉延东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馨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