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91执37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原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863137504K。
负责人:刘学堂。
被执行人:潍坊正大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河滩镇西于家庄子村西,组织机构代码:75543473-9。
法人代表:李清林,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旭铖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宝通街298号亿祥钢材市场东排1号,组织机构代码:67220411-0。
法人代表:张荣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海铖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先进制造业产业园海莱路66号,组织机构代码:79619875-2。
法人代表:王俊武,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清林,男,1967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
被执行人:王蕾,女,1978年5月1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
被执行人:李思佳,女,1988年1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
被执行人:张荣军,男,1978年8月26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太荔县,
被执行人:王俊武,男,1976年7月19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
被执行人:王丽华,女,1988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安丘市,
被执行人:王林红,女,1982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0791民初7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潍坊正大钢结构有限公司、山东旭铖经贸有限公司、潍坊海铖机械有限公司、李清林、王蕾、李思佳、张荣军、王俊武、王丽华、王林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潍坊正大钢结构有限公司、山东旭铖经贸有限公司、潍坊海铖机械有限公司、李清林、王蕾、李思佳、张荣军、王俊武、王丽华、王林红的银行存款3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
审判员 王明泽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王 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