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正大钢结构有限公司

青岛平度市泰隆自动化设备厂、潍坊正大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703执1218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平度市泰隆自动化设备厂,住所地:平度市蓼兰镇驻地胜利路7号。

法定代表人张钊源,总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正大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先进制造业产业园海莱路66号。

法定代表人:李清林,总经理。

本院依据(2015)寒滨商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青岛平度市正大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额为523682.4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手续,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1、2019年10月12日、11月9日、12月30日、2020年2月11日、3月10日经网络查控,已冻结被执行人相关银行存款帐户,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另经本院传统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于2019年12月25日限制其高消费。

4、2020年3月24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相关财产线索及信息。经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寒滨商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 俊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范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