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正大钢结构有限公司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03执恢75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0619954003。住所地潍坊市**区益新街655号。
法定代表人:刘金波,行长。
被执行人:***,男,1967年04月17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被执行人:魏金玲,女,1966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被执行人:李思佳,女,1988年01月01日生,汉族,住潍坊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王丽华,女,1988年07月26日生,汉族,住安丘。
被执行人:王俊武,男,1976年07月19日生,汉族,住安丘;。
被执行人:王蕾,女,1978年05月01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区。
被执行人:潍坊正大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37554347392。住所地潍坊市**区朱里街道河滩社区东于家庄子。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海铖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961987525。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先进制造业产业园海莱路66号。
法定代表人:王俊武,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执行人***、魏金玲、李思佳、王丽华、王俊武、王蕾、潍坊正大钢结构有限公司、潍坊海铖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703民初11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02月08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及时履行,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分别于2022年4月13日、2022年5月5日进行了两次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保险、不动产、车辆、税务、工商、民政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并通过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多方查询、核实;
2、经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
3、本院已依照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4、在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时,告知其本案相关执行情况。
经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执行情况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鲁0703民初1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郑 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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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成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