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正大钢结构有限公司

潍坊正大钢结构有限公司、某某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3民初1117号
原告:潍坊正大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河滩镇西于家庄子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37554347392。
法定代表人:李清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坤善,山东春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聪,山东春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7月19日,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
第三人:潍坊海铖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先进制造业产业园海莱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961987525。
法定代表人:***。
原告潍坊正大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潍坊海铖机械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正大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潍坊正大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苗 茜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张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