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正大钢结构有限公司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03执323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潍坊市**区益新街655号。

主要负责人:姜瑞富,行长。

被执行人:***,男,196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被执行人:魏金玲,女,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被执行人:***,女,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王丽华,女,生于1988年7月26日,汉族,住安丘市。

被执行人:王俊武,男,1976年7月19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区。

被执行人:王蕾,女,1978年5月1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区。

被执行人:潍坊正大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区朱里街道河滩社区东于家庄子村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海铖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先进制造业产业园海莱路66号。

法定代表人:王俊武,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执行人***、魏金玲、***、王丽华、王俊武、王蕾、潍坊正大钢结构有限公司、潍坊海铖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自行达成和解。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0703执323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吉延东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成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