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正大钢结构有限公司

无锡新大力电机有限公司与潍坊正大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06民初2355号
原告:无锡新大力电机有限公司。
被告:潍坊正大钢结构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新大力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正大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无锡新大力电机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无锡新大力电机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新大力电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无锡新大力电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