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长寿区四全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重庆市大足区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5执恢43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四全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过滩村十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5520102823。
投资人:刘四全,男,197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大足区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滨河路新堤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7093367591。
本院在执行重庆市长寿区四全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重庆市大足区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执行措施,扣划了被执行人重庆市大足区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6000元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部分义务。同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其他银行账户、车辆、房产、工商登记等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万龙
审判员  刘伯康
审判员  屈 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梁小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