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1民初8074号
原告:重庆市大足区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滨河路新堤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7093367591。
法定代表人:张朝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健,重庆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太安(公司员工),男,198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大足区龙水镇龙东村第六村民小组,住所地大足区龙水镇龙东村六组。
负责人:谢清福,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大足区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足区龙水镇龙东村第六村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大足区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大足区龙水镇龙东村第六村民小组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大足区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大足区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足区龙水镇龙东村第六村民小组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38.9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市大足区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杨飞
书记员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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