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大足区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11民初1188号
原告:***,男,196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代理人:周艳,重庆德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大足区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67591),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滨河路新提河街。
法定代表人:张朝均,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大足区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已与被告达成赔偿协议,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彭文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