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宋新锋与张国森、江山(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9001民初9269号
原告:宋新锋,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告:张国森,男,196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告:江山(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福宁北路**(东城国际)******。
法定代表人:俞小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新锋与被告张国森、江山(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新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3元,减半收取计426.5元,由原告宋新锋负担。
审判员  李晋豫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