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陈试文、艾合麦提江·达吾提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31民终18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试文,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艾合麦提江·达吾提,男,1972年1月1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英吉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再帕尔·木台力甫,新疆米热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山(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福宁北路2号(东城国际)11号幢305室三层。    
法定代表人:俞小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试文因与被上诉人艾合麦提江·达吾提、江山(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2021)新3101民初2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试文收到法院上诉费缴纳通知书后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陈试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尼牙孜艾力·吾布力
审判员    苗艳红
审判员    努尔阿里亚·阿布都热西提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白志杨
书记员    努尔阿米妮古丽·玉苏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