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八钢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郭志伟,江山(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7民初21950号
 
原告:重庆八钢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129号5幢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7LN135。
法定代表人:宋开伟,职务:总经理。
被告:江山(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福宁北路2号(东城国际)11幢305室三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1593479490Q。
法定代表人:俞小红,职务:总经理。
被告:郭志伟,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八钢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山(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志伟建设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八钢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八钢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八钢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32元,由原告重庆八钢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浩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何 亦 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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