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824民初88号
原告:***,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苍溪县歧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成都红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双安东巷2号。
法定代表人:***富,系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成都红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