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2021执208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
法定代表人:何其刚,董事长。
被执行人:成都红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张强富,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红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20民终7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成都红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成都红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支付案款300万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32400元。但被执行人成都红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本院通过(2018)川2021执保111号案件冻结了被执行人成都红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一品天下分理处的存款250万元,通过(2020)川2021执保65号案件冻结了被执行人成都红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一品天下分理处的存款26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本院通过(2018)川2021执保111号案件冻结的款项,即划拨被执行人成都红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一品天下分理处的存款250万元;
二、划拨本院通过(2020)川2021执保65号案件冻结的部分款项,即划拨被执行人成都红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一品天下分理处的存款5324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杨 健
审 判 员 康晓春
审 判 员 李 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汪中英
书 记 员 张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