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民终4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红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3号2栋11层1109号。
法定代表人:赵国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同文,四川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巴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江北大道中段市工行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波,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成都红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巴中**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2020)川1921民初2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向成都红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成都红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向本院提交诉讼费缓减免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成都红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符合申请条件,后本院再次向成都红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成都红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到该通知书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成都红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上宇
审 判 员 肖 强
审 判 员 朱 芹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毛 粒
书 记 员 向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