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21民初571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2年8月15日,住四川省旺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四川汉川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曾用名:赵国炯)男,汉族,生于1969年1月1日,住四川省旺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菊兰(系被告***之妻),女,汉族,生于1971年8月20日,住四川省旺苍县。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3年11月5日,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告马尚平,男,汉族,生于1971年8月9日,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告成都红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551065388H,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赵国凤。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澎,四川瑞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富,男,汉族,生于1977年10月25日,住成都市武侯区。
原告***与被告成都红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尚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斌
审 判 员 :康进
人民陪审员 :青琼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法官 助理 :成兰
书 记 员 :李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