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922民初1446号
原告:***,男,生于1946年8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平昌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华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101075620439502,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双丰路18号6幢1楼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公司员工。
被告:***,男,生于1958年4月20日,汉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生于1974年12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诉被告四川华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华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属于其自由行使诉权的行为且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华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7750.00元,减半收取387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平
人民陪审员马江
人民陪审员何娟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