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华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721民初5739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曹县。
被告:四川华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0500548248,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四川华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2月6日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是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华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项本升
人民陪审员孙立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