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海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席宇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7执异39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席宇迪与被申请人连云港市海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建公司)、江苏科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申请人海建公司对本院作出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2020年8月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席宇迪与海建公司、科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根据席宇迪的申请作出(2020)苏民终154号民事裁定:冻结海建公司13047829.6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冻结科源公司1678059.14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 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本院实施该裁定项下的保全事项。2020年8月7日,本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苏07执保30号。在执行过程中,对海建公司的银行存款采取网络查控措施,冻结了海建公司相关银行账户存款,包括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营业部开设的账户号为32×××06的账户存款以及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港口支行开设的账户号为32×××54的账户存款。
本院认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海建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营业部开设的账户号为32×××06的账户以及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港口支行开设的账户号为32×××54的账户,系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依法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故,海建公司请求解除本院对上述两账户采取的冻结措施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待相关冻结措施解除后,海建公司不得违规利用上述两账户,否则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另查明,2020年9月27日连云港市连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证明》一份,载明如下内容:“兹有连云港市海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星河国际住宅小区一期工程及星河国际西G5幼儿园工程在我局实名制管理系统平台备案,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分别在建行连云港分行营业部开设了账户号为32×××06建行连云港港口支行开设了账户号为32×××54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此证明仅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使用。”
解除本院对连云港市海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营业部开设的账户号为32×××06的账户存款以及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港口支行开设的账户号为32×××54的账户存款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杜兴淼 审 判 员 李红梅 审 判 员 胡海涛
法官助理 于学金 书 记 员 王诗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