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前、连云港市海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复议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议决定书
(2016)***执复45号
复议申请人连云港市海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前,该公司总经理。
复议申请人**前。
复议申请人连云港市海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建公司)、**前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5)海执字第4258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审查过程中,海建公司、**前于2016年8月7日自愿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海建公司、**前的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连云港市海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前撤回复议申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