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连云港市海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海执字第03882号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海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前。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海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海民初字第18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海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偿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00万元。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183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执行长高兵
执行员苏亮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