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03民初5866号
原告:***,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男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第三人:四川坤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四川坤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5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 娟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