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奥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成都市跨海物流有限公司与成都奥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16民初7166号
原告:成都市跨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
法定代表人:龙元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超,男,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奥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熊玉祥。
原告成都市跨海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奥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原告成都市跨海物流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跨海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跨海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孙 毅
人民陪审员  张光政
人民陪审员  沈成燕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