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盛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德惠市泉德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盛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83民初4583号
原告:德惠市泉德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德惠市东风村泉林纸业规划区园内。
法定代表人:刘金城,该公司经理。
被告:四川盛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五路********。
法定代表人:雷镇泽,该公司经理。
被告:四川盛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惠分公司,,住所地:德惠市红旗大市场金福娃幼儿园旁
负责人:李祯豪,该公司经理。
被告:吉林常铸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惠市西八道街红旗市场门口
法定代表人:孟欣尧,该公司经理。
原告德惠市泉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盛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盛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惠分公司、吉林常铸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德惠市泉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德惠市泉德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德惠市泉德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德惠市泉德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剩余6313.00元,返还德惠市泉德混凝土有限公司。
审判员 陈     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津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