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322民初37号
原告:尖扎坎布拉皓宇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尖扎县。
法定代表人:白有四夫,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魁龙,男,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四川盛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雷镇泽,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雷,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杰,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尖扎坎布拉皓宇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盛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尖扎坎布拉皓宇商砼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尖扎坎布拉皓宇商砼有限公司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尖扎坎布拉皓宇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计387.5元,由原告尖扎坎布拉皓宇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韩 国 永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华吉草
书 记 员 仁青东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