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盛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盛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82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盛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五路77号1栋5楼1号。
法定代表人:雷镇泽,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李熙林,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盛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李熙林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7民初24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间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叶云婧
审判员  罗 宇
审判员  聂彪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曹成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