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盛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盛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9民初14954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波,重庆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延斌,重庆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盛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五路77号1栋5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56050226F。
法定代表人:雷镇泽。
第三人:周世均,男,197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盛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周世均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15元,减半收取70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庹   昌   文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梁  凯
书记员甘欣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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