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1民初2527号
原告:四川盛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五路77号1栋5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56050226F。
法定代表人:雷镇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雷、何杰,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铜梁区中医院,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龙门街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244506294716。
法定代表人:傅念生,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仁,重庆巴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盛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铜梁区中医院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四川盛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盛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盛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四川盛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伟伟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陆 懿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51民初2527号
原告:四川盛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56050226F。诉讼代理人:何杰,执行律师。被告:重庆市铜梁区中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244506294716。
原告四川盛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铜梁区中医院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4月24日立案。原告四川盛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盛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四川盛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伟伟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陆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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