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盛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铜梁区中医院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151民初4147号 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路五路77号1栋5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56050226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铜梁区中医院,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龙门街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244506294716。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巴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1年6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系重庆市铜梁区中医院的员工。 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铜梁区中医院(以下简称“铜梁中医院”)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铜梁中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铜梁中医院向**公司返还投标保函(编号为2236082000074687)不再收取原告的保证金(或返还基于该投标保函所获得的款项)。事实与理由:**公司作为投标人,投标重庆市铜梁区中医院迁建项目附属工程项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出具编号为2236082000074687的独立保函,为**公司提供投标担保。项目采取投标人提交加密投标文件后,线上解密的方式开标,开标时间为2022年1月29日。铜梁中医院规定的解密时间为30分钟。开标当日,**公司的工作人员按照铜梁中医院的文件规定打开电脑,在进入投标网页时突然提示要用其他浏览器才能进入,工作人员马上下载其他浏览器又出现网络故障未能下载成功,马上又到其他地方使用其他电脑。因**公司方以前没有线上竞标的经历,经过几番折腾后最终未能在30分钟内进入网页,痛失竞标机会。2022年2月7日,该项目公示了中标候选人,**公司的投标价高于中标人,现项目公示了中标候选人,铜梁中医院拟追缴**公司的保证金(或已经从保函收取)。综上,原、被告间形成招投标合同,**公司最终未能进入网页参与竞标。但是,**公司的行为不构成违约,铜梁中医院应当向**公司返还投标保函,不再收取保证金,如已经收取应当退还。一是因为铜梁中医院没有尽到告知义务,现在的浏览器众多,如果铜梁中医院提前告知,**公司可以提前准备好,不至于出现当时的情况。二是因为**公司非故意不参与竞标或有重大过错不参与竞标。**公司制作标书等文件投入了大量成本,而铜梁中医院又无任何损失。如果因铜梁中医院的告知不到位及**公司缺乏经验至未能进入竞标网页而继续收取**公司的保证金,显失公平。 庭审中,**公司**:本案《投标保函》尚未理赔。其在2022年1月29日9时35分已经开始登录网站进行准备工作,中途进行多次对系统进行搜索和操作,但因系统原因导致解密失败。投标文件的上传与解密是在同一个系统进行。虽《网上投标回执单》显示**公司的投标文件上传时间为2022年1月29日,但投标文件实际系由本案证人**在开标前上传,该回执单系开标当日的系统弹窗提示信息。本案应当适用撤回投标文件而非撤销投标文件的规定,铜梁中医院无权没收保证金,也不应该基于投标保函索赔。虽铜梁中医院发出了要求支付《投标保函》中款项的意思表示并因此引起了本案诉讼,但在《投标保函》中的款项尚未支付的情况下,《投标保函》仍可以向**公司返还。 铜梁中医院辩称,《投标保函》系银行而非**公司出具,**公司请求退还《投标保函》构成主体不适格。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工作即不予退还保证金。**公司可以通过现场提交投标文件、无线网络、有线网络等多种方式完成解密工作,也可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实施补救方案。该公司在未做好准备工作的情况下,因自身原因未完成解密工作,视为撤销投标文件,故而不应予以退还。**公司在开标当天现场提交保函后,其已经将索赔通知连同《投标保函》原件一并寄给了担保银行,但担保银行至今未支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铜梁中医院为建设该院的迁建项目附属工程而委托重庆西征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招投标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投标的方式进行。 2022年1月,重庆西征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发布《重庆市铜梁区中医院迁建项目附属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主要载明:……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1月27日9时30分,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的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重庆市电子招标系统,将加密的电子招标文件上传。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主要载明:……3.3.1投标有效期为90日(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3.4投标保证金。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为重庆市铜梁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区[具体登录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铜梁区)查询或递交文件当日见交易中心电子显示屏。5.1.1开标时间:通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重庆市铜梁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具体登录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铜梁区)]查询或递交文件当日见交易中心电子显示屏。5.1.2解密时间:解密时长为30分钟。特别注意:因电子招标系统原因影响解密时间的,招标人可以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延长解密时间;因投标人原因未完成解密工作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5.2开标程序……2.投标文件提取完成,经招标人或代理机构确认开始解密环节,系统提示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自行解密其经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投标人未成功解密投标文件的处理方式:①对不能解密的,经投标人申请,可以采取导入由相应投标人提供的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光盘备份)作为补救措施;②对因电子招投标系统原因造成未解密情况,投标人又未提供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光盘备份)作为补救措施的,视为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③对因为投标人原因造成的未解密情况,视为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 2022年1月19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出具了担保金额为50万元的《投标保函》,作为**公司的投标保函文件。该保函载明:“致重庆市铜梁区中医院:本保函作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标人”)在重庆市铜梁区中医院迁建项目附属工程向重庆市铜梁区中医院(以下简称“受益人”)提供重庆市铜梁区中医院迁建项目附属工程招标文件所需不可撤销且见索即付的投标保函文件。本保函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伍拾万元整(¥500,00.00)。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出具的说明下列任一事项的在担保金额内的书面索款通知及正本保函的7个工作日内无条件支付。(任何索赔要求务必于本保函到期日之前送达我行)一、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撒回其投标文件……关于本保函的注销(含撤销)要求:一、本保函到期后,无论是否退回,本保函均告失效。二、在本保函有效期内,若投标人需注销(含撤销)本保函,则须提供受益人提供的准予注销(含撤销)的通知文件……”。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在担保人处**。此后,**公司向铜梁中医院提交了该《投标保函》。 2022年1月29日9时30分,工程项目在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启动线上开标。当日,包括**公司在内共有28家单位参与。其中,**公司派员到达投标现场,并于当日9时21分签到。当日,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平台向**公司出具了《网上投标回执单》。该回执单显示:**公司于当日9时40分成功上传重庆市铜梁区中医迁建项目附属工程的投标文件。 2022年1月29日9时40分48秒,各投标人开始在系统中统一进行解密,且被允许的解密时限为30分钟。除**公司之外,其余的27家单位均解密成功。因超出解密允许时长,**公司后期远程解密的操作已被电子招投标系统禁止。 2022年4月6日,铜梁中医院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作出《关于迁建项目附属工程不退还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的函》。主要载明:**公司未在规定规定时限内解密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扣留保证金的情形,请贵单位根据保函的要求提交足额的保证金。 **公司起诉后,本院根据**公司的申请,对铜梁中医院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的保函债权予以冻结。 庭审中,**公司申请证人**到庭。****:其系**公司员工,负责2022年1月29日的电子招投标的解密工作;其当日在自己家中数次登陆电子招投标系统网站,但无法登录成功也无法进入系统,其便前往所在小区物业办公室并借用办公室电脑进行操作,但仍然无法登陆该系统。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招标文件系在招投标网站进行公示,投标人在查看后若愿意接受招标文件的,则自行进行投标。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公司其举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信用公示信息、投标保函复印件、网上投标回执单、投标文件报价单、重庆市电子招标系统截图、公证书1份、中标公示信息、第一次招标公告、第二次招标答疑文件、第二次招标中标结果,铜梁中医院举示的施工招标文件、电子文档递交登记表、解密情况统计表、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关于迁建附属工程不退还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的函等证据为证,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公司举示了由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迎宾大道管理处出具的《物业情况说明书》,拟证明该公司发线上操作人员**公司在远程解密失败后立即采取了补救措施。因该说明书中并无单位负责人或经办人签名,不符合私文书证的法定形式要件,故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证人**的证言,**公司申请证人**到庭,拟证明该公司在投标文件解密工作中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且解密失败并非其自身原因导致。因证人证言并无其他证据佐证其真实性,也达不到**公司的证明目的,故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本案中,**公司在与铜梁中医院的招投标合同中,向铜梁中医院提交了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向铜梁中医院出具的《投标保函》。因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投标保函》中的款项并未支付,故**公司请求铜梁中医院返还《投标保函》中款项的条件尚未成就,本院不予支持**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 对于《投标保函》的返还问题。**公司主张,其解密投标文件失败构成撤回而非撤销投标文件,虽铜梁中医院发出了要求支付《投标保函》中款项的意思表示并因此引起了本案诉讼,但不影响铜梁中医院退还《投标保函》。铜梁中医院辩称,《投标保函》系银行而非**公司出具,其为索赔已向担保银行寄送了《投标保函》原件,**公司因自身原因未完成解密工作,视为撤销投标文件,不应退还《投标保函》。本院认为,《投标保函》系担保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向受益人铜梁中医院开具的信用担保凭证,用以保证在**公司违反投标义务时由该行承担《投标保函》中规定的付款责任。**公司基于其解密投标文件失败构成投标文件的撤回,从而要求铜梁中医院返还《投标保函》。虽《重庆市铜梁区中医院迁建项目附属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的撤回或撤销的后果作出了规定,但该后果仅及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并不涉及《投标保函》的退还,**公司请求铜梁中医院返还《投标保函》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公司认可铜梁中医院发出了要求支付《投标保函》中款项的意思表示,故铜梁中医院是否有权获得《投标保函》中的款项系保函付款环节的事宜。即便**公司构成投标文件的撤回,根据《投标保函》中关于“一、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撒回其投标文件”的付款情形之规定,**公司也无权通过《投标保函》的返还阻碍铜梁中医院行使《投标保函》中的付款请求权。 至于铜梁中医院是否有权在《投标保函》之外再行收取保证金的问题。因铜梁中医院并未提起该项诉讼,**公司的该项请求缺乏抗辩基础。 综上,本院对**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郭 喜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