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83民初2649号
原告:西丰县西丰镇岩旭机械租赁服务处,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西丰镇镇远景街西城委御林新城C区8幢南4号。
经营者:***,女,汉族,住辽宁省西丰县。
被告:四川盛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五路77号1栋5楼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高管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盛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红旗大市场***幼儿园旁。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丰县西丰镇岩旭机械租赁服务处与被告四川盛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盛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立案,原告西丰县西丰镇岩旭机械租赁服务处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西丰县西丰镇岩旭机械租赁服务处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