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623民初33号
原告:邻水县琪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鼎屏镇万兴南路16号、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3MA663LWF36。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盛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五路77号1栋5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56050226F。
法定代表人:***。
原告邻水县琪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盛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邻水县琪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2元,由原告邻水县琪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