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合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合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越西县环保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3434民初585号
原告:四川合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越西县环保局。
原告四川合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越西县环保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四川合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合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罗 俊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轩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