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紫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紫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益瑞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2民初4970号
原告:四川省紫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双建路189号附44号3幢44号。
法定代表人:吴小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天龙,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皓民,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益瑞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广都大道159号。
法定代表人:曹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良仲,四川合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省紫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益瑞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四川省紫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省紫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紫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原告四川省紫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双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罗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