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紫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鑫鸿通达商贸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紫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8民初2273号
原告:成都市鑫鸿通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889号长新金府钢材批发城1904A号。
法定代表人:雍红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强,男,汉族,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省紫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双建路189号附44号3幢44号。
法定代表人:吴小芳。
原告成都市鑫鸿通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紫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原告成都市鑫鸿通达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鑫鸿通达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都市鑫鸿通达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3元减半收取476.5元,由原告成都市鑫鸿通达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鹏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陈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