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紫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民终12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一环路东三段64号1栋10楼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91487C。
法定代表人:王剑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东化,四川思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双建路189号附44号3幢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587571047T。
法定代表人:吴小芳,董事长。
原审被告:广元大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盘龙空港物流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MA66LLCT9G。
法定代表人:付强,董事长。
上诉人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元大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0802民初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12月23日向上诉人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收到后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院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超
审判员 苟小洲
审判员 王仲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