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02财保155号
申请人:四川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587571047T】。
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双建路189号附44号3幢44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91487C】。
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一环路东三段64号1栋10号楼3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四川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鸿支行(账号:5100××××0528)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账号:4402××××4142)银行账户内存款790467.00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四川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保单号:PZDM20205108000000××××)在限额人民币790467.00元内作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鸿支行(账号:5100××××0528)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账号:4402××××4142)银行账户内存款790467.00元。
案件申请费4472.00元,由申请人四川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谭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