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02民初7833号
原告: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长城南路一段**源泉小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
被告:***,女,汉族,1986年11月7日生,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充市天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充市天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交了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诉讼费294元,由原告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