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魏县中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台州同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魏县中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台州同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150000元进行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台州同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50000元,期限为2017年8月10日起至2018年8月10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