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同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魏县中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434执保13号
申请保全人魏县中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地址魏县天龙建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赵向利
被保全人台州同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法定代表人卓从法.
本院在审理魏县中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台州同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魏县中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魏县中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克武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平